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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024-03-02 13:36

家禽养殖环保法律法规

一、总则

为了规范家禽养殖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提高家禽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养殖场建设

1. 家禽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养殖场建设应当采用环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养殖场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养殖过程管理

1. 家禽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合理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养殖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养殖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养殖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处置和排放情况。

四、环保监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 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 违反本规定,家禽养殖过程中未采取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家禽养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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