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环保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1 13:31
家禽养殖环保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家禽养殖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场(户)及其相关活动。
3. 家禽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环保优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家禽养殖准入管理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家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家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 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环保条件,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1. 家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 鼓励家禽养殖场(户)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开展有机肥生产、沼气利用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
3. 家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利用的,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焚烧。
四、监督管理与执法
1.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禽养殖环保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家禽养殖场(户),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3.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保监督和举报活动。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2.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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