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环保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1 02:23
家禽养殖环保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家禽养殖的环保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家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环保管理规定
1.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市规划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家禽养殖场。
2. 新建、改建、扩建家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
3. 家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养殖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 家禽养殖场应按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严格执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防止兽药残留超标。
5. 家禽养殖场应按规定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死家禽污染环境。
6. 家禽养殖场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7. 家禽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四、监管职责
1. 农业部门负责家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审核发放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环保指导工作。
2.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家禽养殖场的环评审批、环保设施验收及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家禽养殖场的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破坏家禽养殖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家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6.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家禽养殖业的环保管理工作。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市规划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家禽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家禽养殖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规定报批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病死家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由农业部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消毒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