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管理办法
2024-02-28 13:19
家禽管理办法
一、家禽养殖场登记管理
1. 家禽养殖场需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养殖场名称、养殖场所、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等资料。
2.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家禽养殖场登记证,登记证上应当载明家禽品种、规模、地址等事项。
3. 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登记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养殖,不得擅自改变养殖品种、规模和地址。
二、家禽疫病预防与控制
1. 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疫病预防制度,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消毒,并按照规定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2. 家禽养殖场应当对所养殖的家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疫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病防治工作。
3. 严禁销售、收购、屠宰、运输病死家禽,防止疫病的扩散。
三、家禽养殖技术规范
1. 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家禽养殖技术规范进行养殖,保证养殖的卫生和安全。
2. 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确保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家禽养殖场应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家禽销售管理
1. 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时间等事项。
2. 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3. 严禁销售病死家禽和不符合规定的家禽产品。
五、监督管理
1.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
2. 家禽养殖场应当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赞 (0)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