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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家谈冯峰“鸭兔系列”被指抄袭事件——是蓄意挪用创作还是有意引发争议?

2023-10-08 12:37

undefined枫枫是故意的!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刘双舟:“争议营销”也是商业营销中常用的手法之一。

朱庆生:对于你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在经济学中,有时会故意利用这种模仿名牌的有争议的销售方式来达到广告和销售的目的。这是一个经济理论。法律。日本电通广告公司在其策略中有一个策略叫做跟随(他们把这个词的日语发音拼出来)。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刘双舟:我说艺术界也存在类似商业界的争议营销,但这并不代表我认同这种做法。我只是想批评这种炒作。同样,当我说艺术创作中有借鉴时,并不是说我同意可以随意借用别人作品的元素,而是说艺术创作中如何进行注释是一个难题。讨论艺术抄袭本质上就是讨论一个法律标准。

任何作品都不可能是100%原创的。学术文章中引用也很常见,那么为什么不被视为抄袭呢?因为文章可以被引用。艺术作品就像写文章,但艺术创作中的引用如何体现呢?也许这就是问题所在。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明确标注为“仿品”。没有人会从法律上说这样的作品是抄袭。所以我觉得艺术创作中如何进行注释可能存在一个问题。

朱庆生:如果冯峰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引用和声明,合法合法地制作这部作品,不再引起争议,这部作品还会有这么大的意义和影响力吗?

周林,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

周林:有句话叫“艺术从来只靠感知,不问对错”。然而,如果艺术界充斥着这种“以有争议的方式表达艺术思想”的作品,那么它可能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包容差异”或“挪用”的问题了。一旦这个趋势开始,未来如果举办艺术展览,只要敢于挑战“尊重原创”、“注明出处”、“保护知识产权”的学术共识,会不会出现小便池的情况?辉煌的艺术博物馆里随处可见? 、猪槽、鸡屎盆,还是“挪用”或“挑战”作品,签名被贴满世界各地?这样教育年轻人是值得提倡的“当代艺术”吗?还是迷魂汤?

朱庆生:周林老师,现成品在当代艺术中的运用,被视为青少年的一种迷恋汤。我不同意这个说法。在古典艺术阶段,艺术权威始终站在引导和教育他人,尤其是引导和控制年轻人的角度。艺术只是他们的工具和武器。这在当代艺术的发展中一直受到质疑。和突破。所以中国有三种艺术,一种是中国传统艺术,一种是从西方引进的学院派经典艺术,一种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现代艺术/当代艺术。这种艺术首先模仿西方的范例,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迅速超越西方,并推向原创实验艺术。我们今天讨论的关于峰峰的问题不是道德问题,而是艺术问题。如果把艺术问题变成批评,就不利于讨论艺术与法律、抄袭与挪用的界限。可以派他去法院直接做决定就可以了。

周林:我反对“一刀切”,也无意这样做。如今,多起艺术教授“疑似”抄袭争议案件突然涌现。类似的事件是不是太多了?如果《鸭子和兔子》是一个年轻人的作品,而不是一个自称研究多年的学院院长的作品,我会更愿意支持这种“标新立异”。因为艺术本来就是反思和挑战现实的重要方式,并以此推动社会进步。这对于我们这个年纪的人来说已经很容易接受了。从艺术规律的角度来看,冯院长的《鸭与兔》即使不是“销魂汤”,至少也不值得鼓励。

朱庆生:当然,如果版权方起诉,也是完全合理的。但艺术不是为了法律,艺术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审判。每个问题的解决,不是因为它符合过去的规定,而是因为它挑战了过去的规定,引发了讨论、辩论和更深入的理解。 ,让我们觉得这就是我们需要艺术的原因。

冯峰是一位非常成熟的艺术家。他之所以这么做,或许并不是没有考虑到自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他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或许他甚至会把一些合法的艺术“追求”视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研究艺术法时,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追寻和讨论一些问题。

如果你偷偷使用别人尚未公开的创造和发现并声称它们是你自己的,或者给人一种是你自己的原创作品的印象,这就是剽窃和抄袭。而对于一个非常流行、众所周知的东西,比如米老鼠、唐老鸭,大家都能清楚地看到它是从哪里抄袭来的。这恐怕不是简单的抄袭。现在冯峰很可能正在利用人们在公众传播中对米菲形成的大众“文化记忆”。在中国目前的流行文化中,米菲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深入人心的程度,至少不再是一个可以轻易盗用为己有的形象。

评论家贾方舟

贾方舟:如果在公开之前被别人抄袭并据为己有,你必须诉诸法律,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是你的。现在我们不是在谈论米老鼠和唐老鸭,因为它们太深入人们的内心,已经不能被据为己有。现在的问题是,米菲的形象还不是家喻户晓,这就为小修小补创造了被利用的机会。几乎所有的抄袭案例都与此类似,包括叶永青和西尔万,他们利用了人们对原作不是很熟悉的情况,所以他们觉得有机会。

这个问题讨论的现实意义在于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抄袭?抄袭?复制?借?拨款?引用?模拟?受其影响吗?含义有不同程度的不同。

左:峰峰作品右:米菲兔(图片来自网络)

一般来说,抄袭、剽窃、抄袭都属于侵权行为,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也不尊重他人的创作。我认为这种类型的问题更容易识别。比如,如果我们判断冯峰画的鸭子和兔子织毛衣是抄袭,那就没有问题。与Sylvan最接近的叶永青的画也没有问题,因为你找不到它们。几个理由来反驳它。偶然有巧合,但不可能巧合得如此相似,除非你能证明这幅画的创作时间早于那幅画;关于“引用”,我认为只适用于文字叙述,引用别人的话应该在注释中。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有抄袭嫌疑;而“挪用”则是当代艺术的专属术语。它必须转变它所挪用的人的意义,因此它不适合普遍应用于其他艺术创作,更不用说用于设计艺术;在艺术创作中,“借用”、“借鉴”他人作品中的某些元素或部分或加工技术是常见的,这是应该允许的;至于“模仿”或者说受到XX的影响,这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成熟的艺术家很常见,也可以理解,但不会得到高度评价。因为艺术的最高价值在于其原创性。虽然设计可以“借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些元素,但它们只能是“元素”,不能复制受原始商标权保护的图形。冯峰的鸭子和兔子从形状到图案基本上都是复制的,只有局部变化。这可能涉及侵权并超出我们的结论范围。只要原方提起诉讼,就必然是诉讼。

王琳 四川美术学院教授

王林:所谓抄袭、抄袭,如果侵权,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不能当作道德问题,更何况艺术创作具有挑战道德和法律界限的意义和作用。除了抄袭、挪用、借用、引用、挪用等“使用”之外,还有戏剧使用——冯峰的《鸭子和兔子》就是戏剧使用。至于是否侵权,那是诉讼,不是艺术问题。

峰峰的目标是挑战商业霸权。国际品牌往往由跨国资本集团拥有。他们拥有什么?过多的剩余价值对于商品价值的分配是不合理的。资本主义有好有坏。不良资本主义有几种类型,一种是过度消耗共同人力资源,一种是榨取超额利润的金融运作,一种是以品牌的名义榨取过多的剩余价值。一个可以以微不足道的成本长期无限赚钱的产品标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如此。这合理吗?

我们决不能完全接受糟糕的资本主义!我们应该反击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过度掠夺,即使它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艺术就应该做这样的事情——挑战既定的、既定的、现存的,质疑规范、规则、规则。

我们的讨论,第一,太学术化,第二,太精英主义。版权问题由司法部门处理,批评要争取的是艺术自由!

杨晓燕,中山大学教授

杨晓燕:关键是看冯峰在创作这个作品之前,是否对这个流行形象进行了解释,以证明他“盗用”了它。

冯峰的创作一直与流行符号有关,因此很容易将他的作品与“挪用”联系起来。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流行符号的使用必须有针对性,要有某种明确的“指示”,而且最好是一次性的。

例如,我认为在他的作品中,以麦当劳的符号为对象,并将其颠倒使用,是可以成立的。本作品所针对的符号是驰名商标,代表着一定的消费主义理念。冯峰颠倒过来后,显然改变了原本的意思,把人们的联想引向了另一个方向,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作品并不属于“挪用”,而是对作为客体的公共符号的批判性改造。

格式塔心理学家J. Jastrow在他的《心理学中的事实与虚构》

中绘制的模糊图形“鸭兔图”

凤凤鸭兔综合教材1995

冯峰最早的《鸭兔系列》使用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与感性心理学相关的符号,并在其中产生了矛盾的内容。出处历来都有明确的说明,即使反复使用,仍能为人们所用。明白了。我对他这一系列作品的质疑是,手法有点过于简单,不像他对麦当劳标志的创作那么清晰。

这次冯峰延续了对“鸭子和兔子”矛盾图形的诠释,却采用了与“米菲兔”形象高度重合的形象。不仅技术太简单,而且解释也总是含糊不清。疑似是一个让人觉得“原创”的协会。即便是用“鸭嘴兽”来改造,也已经有先例了。因此,作品上映后引起质疑也是理所当然的。

冯峰的解释是,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共符号上进行创作,这是一种艺术手法。一般来说,确实如此,但需要具体作品具体分析。他使用麦当劳标志的创作显然与使用米菲兔图形的创作有根本的不同。关键是,按照这个逻辑,人们是否可以直接利用峰峰之前的符号进行创作,然后公开宣称这个创作是“原创”的?这应该没有道理。

这个事件确实严重提醒我们,必须从批判和理论的角度仔细区分现代艺术中“挪用”、“借用”、“拼贴”等概念的含义,区分针对性创作和简单的临摹甚至抄袭。模仿的区别具有实际意义。

夏克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夏可君:冯峰肯定知道他在挪用或者借用现有的符号。他之前的作品都有这种反身性,“借用”现有的公共符号,正如他自己所说,他已经研究了几十年。鸭兔认知模型。那么,问题是:经过多年的研究,这笔拨款后的结果是什么?看看展览中作品所呈现的形式就知道了。

面对现有的作品,我们来对比一下。你怎么认为?这有趣吗?有趣的?冯峰现在的作品是否改变了我们对这个设计符号的看法?给出什么形式的直觉?新的转变有趣吗?一般来说,好的艺术和设计具有:清晰直观的形式、有趣或有趣的外观、简单但出乎意料……出人意料、有趣的新奇。

一开始我并不想太认真地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大众挑起的直觉:他们只是看起来太相似了,而且他们无法忍受相似。杜尚的现成品其实有两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特点:第一个是唯名论,就是命名的概念化和独特发明。这需要禅宗般的即兴创作和发明。第二个是讽刺,一种非常彻底的快乐色情的自我讽刺。这个色情笑话也否定了作品本身。所以,杜尚的挪用其实是非常有哲理的,其形式的组合也非常令人惊讶。挪用是一门非常困难的艺术,所以它不是抄袭。

另外,我试图澄清对西方现代性的“挪用”与对中国文化传统的“借用”之间的区别:我不太认为冯峰的作品是对杜尚式“挪用”的意外中断和反讽。 。相反,这是一种故意的“借用”。

这种“借用”作为方法,是中国式的“山寨”(正如韩秉哲的精彩分析),即明知故作。这是造字时的“借用”方便和被动策略,但不是“冒充”。 ,而是“假”并用作借口。这种假借用是一种有变化的混合再生产,即“艺术”的原创创造——“工艺”的重复发明——“技术”的模块化生产与社会区块的量化生产混合在一起。它有社交功能,却缺乏艺术价值!

徐冰天舒

但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的是,这种“假”的艺术手法,从徐冰的《天书》假字刻画到《地书》对公共符号的借用,是中国现代艺术的一种重要挪用策略。如果冯峰在反思这个“借”,还是值得讨论的!

当然,我们还没有进入冯老师自己对于鸭兔认知模型的思考。他似乎在考虑感性模式与艺术模式的结合。我这里的讨论可能和这个没有太大关系!

冯大庆,四川美术学院教师

冯大庆:“挪用”的目的之一就是在新的语境中产生新的意义。冯峰的作品采用吊诡的五环构图,借用畅销品牌商标来讽刺商业消费文化对中国社会的侵蚀。同样,他的作品《金狗屎》在2011年广州三年展上展出,引起了赞助商的抗议。主办方广东美术馆给他发了一封律师函。但我并没有看到“鸭子和兔子”系列有太多新的意义。最多也算是一种幽默吧。当然,《风风》可以作为符号演变的研究,但如果没有文本解释的支持,就显得过于简单了。

贾方舟:在这件事发生之前我根本不了解冯峰,我没有权利对他的艺术做出总体评价。比如,熟悉他的评论家就向我介绍了他的很多好作品。不要否认。我只关注这个具体的工作和这个现象。我真的希望有人能够澄清这个特定的作品不是抄袭。例如: 1. 这不是峰峰的作品; 2、本作早于米菲兔的作品; 3、冯峰在做这个作品的时候并不知道那个作品,属于车祸(这样的解释需要证据); 4.……。法律诉讼不关我们的事,但作为批评家,我们无法避免对这种现象进行评判。除非你保持沉默,否则你不能将别人的错误归咎于别人。这就是批评的责任!

叶永青所鉴定的西尔万作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里我们不对画家做总体评价。我一直很欣赏叶永青的作品,但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为他的这些作品辩护。民歌有改编、改编和原创之分。王洛宾写了那么多好歌曲,但他仍然称自己为“歌手”,这表明了他对民歌创作的尊重。对于艺术家来说,批评家继续为这种现象辩护(套用别人的劳动成果、抄袭)是没有道理的,做朋友也是不可接受的。除非你声明:我是作为朋友而不是批评者发言的!否则,评论家的名声就毁了!

王琳:我认为批评者在版权问题上直接表达自己的立场是不合适的。艺术批评和版权正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职业。归根结底,批评家的声誉来自于他或她的艺术判断,而不是他或她的司法判断,所以他们每个人最好各司其职。所表达的观点均属个人观点,作为批评者和作为朋友没有根本区别。在抄袭被司法部门认定之前,很难说是否会受到保护。对此,我们只能以无罪为由,等待诉讼结果,更不能以网络舆论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

贾方舟:也就是说,面对这样的作品,批评家应该保持沉默,把球交给司法部门?那么批评者的判断力在哪里呢?独创性、独创性还能作为判断一部作品价值的标准吗?

对一部作品的评判可以来自三个方向:道德评判、学术评判和司法评判。司法判决的前提是有人告你侵权。只有这样,你才能进入法律程序,对自己是否侵犯了版权做出判断和判断。如果没有人起诉,即使是抄袭侵权,也没有法律责任,尽管可能是明显的侵权。但即使没有法律追究,仍然会有道德审判和道德谴责。基于道德判断而屏蔽作品的例子历来不胜枚举。批评者的责任既不在于司法判断,也不在于道德判断。他主要从学术和艺术史的角度来判断作品的价值和意义。这样,我们就必须分析一部作品受到了谁的影响,模仿了谁的风格,有多少个人的创作因素等等,并根据分析来判断它的好坏。最害怕的问题就是抄袭和抄袭。既然如此,如果你一眼就能看出他抄袭或抄袭的是谁,那么这部作品在你眼里就不再具有分析研究的价值了。最可怕的是,因为你不熟悉他抄袭的原作,不知道他的作品出自哪里,只根据画面效果来夸奖,你就陷入了艺术家故意的陷阱或者无意中为你设置的。陷阱!对于批评家来说,这可能是最糟糕的事情了!

朱庆生:周林老师,我冒昧地就如何衡量和区分这个挪用和抄袭问题提出建议。我想听听你的建议。界限划分:“挪用者必须确保被挪用的作品不会因挪用而被视为(或无意中被视为)挪用者的作品,并且不得减损被挪用的原创作品及其相关利益的价值和影响。 ”这种挪用会被视为一种创作吗?

周林:很好的问题!冯峰的倒“M”并不构成抄袭——语境不同,也不“减损被盗用原作及其相关利益的价值和影响”——这与《鸭子和兔子》不同。就拿那个倒霉的西尔万来说吧,他的想法被人抄袭了,还卖了天价。冯峰从这个“鸭子和兔子”中得到的资本和别人的一样多。

朱庆生:冯峰对叶永青事件非常了解,这是2019年中国当代艺术最重要的讨论话题之一。北京大学CMAA中国现代艺术档案馆也有全面的回顾它。冯峰是经过“深思熟虑”后选择这样做的。永远不会与叶永清案“竞争”。这个问题应该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讨论。

在艺术批评界,对于抄袭其实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态度。一是愤怒,二是理解其背后的道德和法律挑战。

刘双舟:这或许正好说明了艺术法的重要性。艺术法的重要性之一是允许艺术家和法学家讨论涉及艺术的法律问题。

朱庆生:所以两个人同时见面讨论是很关键的。

周林:“两个人同时见面讨论是至关重要的。”同意!然而,艺术法并不等于简单的“艺术+法律”。很多时候两个人见面,常常会出现“鸭子跟鸡说话”的情况。艺术法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朱庆生:艺术法也是关于艺术的法律,它不同于与艺术无关的法律。

(本文已得到主讲人确认并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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