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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管理条例全文

2024-03-04 20:08

家禽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养殖,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促进家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禽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家禽养殖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环保的原则,倡导健康养殖,加强疫病防治,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家禽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养殖管理

第五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所和设备;

(二)有相应的消毒、隔离设施和必要的兽医实验室;

(三)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家禽的品种、数量、生长和防疫等情况。

第七条: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家禽免疫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兽药使用管理的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兽药或者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禽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疫病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第三章 经营与运输管理

第十条:从事家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家禽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

第十二条:家禽经营者和运输者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和运输记录,并保存至销售或者运输结束后二年。

第四章 屠宰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家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屠宰场所和设备;

(二)有相应的消毒、检验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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