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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转化的途径和方式是什么

2024-04-09 23:27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途径和方式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

1.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实用性。一项农业科技成果,只有用于生产实践,才能称其为现实的科学技术成果。农业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解决农业生产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具有实用性的农业科技成果不能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2. 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产业化的可能性。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为了投入生产实践,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农业科技成果在应用方向上应具有广泛性,在实施过程中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在应用效果上应具有明显性,在产业化上应具有可能性。

3.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验收,并由有关部门做出鉴定,才能进行转化。没有经过验收和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不能作为转化对象。

4. 转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1. 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在科技、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当地政府协调,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或者由企业自身投资建设高标准的研究开发机构,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向企业集中、向商品生产转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联合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方法联合开发重大科技成果,协作实施转化。这种以项目为纽带形成的产学研联合体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

2.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针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农业生产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有效地推广和普及农业科技成果,提高转化效果。

3. 发挥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的作用。以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为依托,将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组装集成为成熟、配套的先进实用技术,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使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 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通过技术市场这一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科技成果供需双方能够及时见面,使成果持有者能够找到投资合作伙伴,使需要科技支撑的各类企业能够找到所需的科技成果,从而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5. 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与合作渠道以及国际科技组织等渠道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同时向国外推介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实现双向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1. 自行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持有者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自行开发实施转化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成果持有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经济实力,能独立地进行后续研究以及中试、工业化试验、市场营销和资金筹措等工作。目前我省的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2. 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持有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有关的权益转让给受让人的方式。技术转让是国内外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技术转让,农业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属性得以转移,从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3. 技术入股。技术入股是指持有人以技术作为出资的形式参加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技术入股可以采取专利权入股、专有技术入股以及技术秘密入股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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