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
2024-04-05 11:30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保护农作物和农业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预防和控制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防治计划,建立健全防治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及时提供病虫害防治信息,指导并监督农业生产者实施防治。
3. 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采取合理的生物、化学、物理等措施,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
三、农药管理
1. 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确保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农药登记审批制度,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3. 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不得随意增加使用剂量和使用次数,防止对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染。
四、监督与执法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与执法机制,对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农药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五、附则
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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