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4-04-07 11:30
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奖惩行为,提高价格信息质量,发挥价格信息在农业生产和市场交易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奖惩等环节。
第三条 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是农业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参与的价格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 农业部价格信息应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科学规范的原则,为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价格信息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奖惩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价格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奖惩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设立价格信息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发布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委员会由农业部相关部门、业内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设立信息采集网络,由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价格信息采集点组成。信息采集点应按照规定采集价格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九条 农业部价格信息采集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程序进行信息采集和报送。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价格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点应确保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虚假信息或错误数据,应及时纠正并上报。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点应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采集的信息。上报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上报的信息应经过审核和校验,确保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和校验工作应由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价格信息审核人员负责。
第四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三条 农业部价格信息审核委员会负责对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和发布。委员会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发布。
第十四条 审核和发布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应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市场供求、产品质量等因素,并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经过审核和发布的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应通过农业部价格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信息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价格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在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奖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采集、审核、发布和奖惩价格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农市发〔XXX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