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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24-02-12 02:23

家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

家禽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但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有效防治家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家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个人家庭养殖。

三、养殖场建设要求

1. 养殖场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养殖场应建立完备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3. 养殖场应采用现代化的养殖设备和技术,提高养殖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四、养殖废弃物处理

1. 养殖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2. 养殖废水应经过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或经专门处理后进行农田灌溉等再利用。

3. 养殖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4. 养殖废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制作有机肥料、饲料等。

五、污染物排放控制

1. 养殖场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 禁止向水体、土壤等环境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

3. 严格控制养殖用药,减少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六、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和管理。

2.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污染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答复。

七、附则和解释权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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