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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14 13:45

家禽养殖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家禽养殖管理,提高家禽养殖水平,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家禽养殖场建设

1. 家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2. 家禽养殖场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生活、办公等设施和专用饲料储存库房。

3. 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饲养管理、防疫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

三、家禽饲养管理

1. 家禽饲养应当按照饲养技术规程进行,合理配置饲料和饲喂方式,确保家禽健康生长。

2. 家禽饲养应当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及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3. 家禽饲养应当遵守兽药使用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兽药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

四、疫病防治

1. 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和免疫接种。

2. 家禽发生疫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 家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积极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病防控工作。

五、废弃物处理和环境保护

1. 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2. 家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排放,确保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 家禽养殖场应当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和粪便达标排放。

六、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2. 家禽养殖场应当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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