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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家禽管理条例

2024-02-24 13:52

养家禽管理条例

一、养殖许可与审批

1.1 从事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养殖许可证。

1.2 申请养殖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标准,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养殖场建设规范

2.1 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养殖场。

2.2 养殖场应当建设在远离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2.3 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消毒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三、养殖档案管理

3.1 从事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畜禽品种、数量、标识情况、繁殖记录等情况。

3.2 养殖档案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四、饲料与兽药使用

4.1 从事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

4.2 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激素类药品、抗生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五、养殖防疫与治疗

5.1 从事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防疫计划和防疫制度,并严格遵守。

5.2 发生畜禽疫病时,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养殖废弃物处理

6.1 从事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6.2 禁止将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直接排放到水体、土壤或空气中。

七、疫情应急处理

7.1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2 在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应当服从农业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八、违法责任及处罚

8.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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