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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制品国家标准

2024-04-10 02:16

禽肉制品国家标准

1. 范围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禽肉制品的原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添加剂规定、包装和标识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判定规则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禽肉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熟肉制品,如香肠、火腿、烤肉、酱卤肉等。

2. 原料要求

禽肉应来源于健康无疫病的家禽,并经过兽医检验检疫合格。禽肉应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原料中的其他成分,如蔬菜、豆类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3. 感官指标

禽肉制品应具有其特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和组织状态,无异味、无异嗅,表面无粘液,无异物。制品的形态应完整,切片整齐,质地坚实有弹性。

4. 理化指标

禽肉制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包括水分含量、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盐分含量等。

5. 微生物指标

禽肉制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6. 添加剂规定

禽肉制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7. 包装和标识要求

禽肉制品的包装应严密、无破损、无渗漏,标识应清晰、准确、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等内容。

8. 检验方法

对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对于添加剂的检验,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方法进行。

9. 判定规则

对于不符合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产品,应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添加剂超标的产品,也应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其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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