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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

2024-03-01 14:02

特种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3)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生产工艺流程;(5)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和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2. 申请材料申请特种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流程图;(4)企业法人代表、生产、技术、品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5)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6)其他必要的材料。

3. 申请流程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则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予受理,则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1. 审查方式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厂房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查。同时,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2. 审查要求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审查情况,并对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同时,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查期限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若审查合格,则向申请企业发出准予许可决定;若审查不合格,则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颁证与送达

1. 许可证颁发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县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特种饲料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持证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到期需要延续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延续手续。

2. 送达方式许可证颁发后,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证正本送达申请企业,并将副本报送上一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许可证复印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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