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管理规定细则
2024-03-22 08:00
家禽养殖管理规定细则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家禽养殖行为,保障家禽及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家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细则。
2. 本规定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内的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所有家禽养殖经营单位和个人。
3. 家禽养殖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促进家禽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养殖场所管理
1.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范围进行养殖。
2.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消毒措施,防止动物疫病和有害生物的侵入。
3.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或者出售病死家禽。
4.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合格的饲料、兽药等投入品,遵守饲料、兽药使用安全规定。
三、动物防疫管理
1.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按照规定做好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工作。
2.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病防控工作。
3.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入场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防止疫情传播。
四、污染物处理与环境保护
1.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如化粪池、沼气池等,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2.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合理规划养殖场地,采取有效的防臭、防污水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细则的家禽养殖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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