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2024-03-16 02:25
家禽养殖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家禽养殖管理,预防和控制家禽疫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疫病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三、管理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是家禽养殖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家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家禽养殖规划、政策,监督家禽防疫,指导、服务家禽养殖业的发展等。
四、家禽养殖防疫规定
1. 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建设相应的防疫设施和设备,按照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养殖档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 家禽养殖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负责家禽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死亡家禽的无害化处理。
3. 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动物疫病,并采取相应的疫病防控措施。
五、疫病防治措施
1.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组织开展疫病防治工作。
2. 家禽养殖场应当制定疫病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发现家禽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对发生的家禽疫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隔离、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 对因疫病死亡的家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六、监督检查
1.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家禽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农业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采样、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3.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家禽疫病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家禽养殖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4. 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家禽养殖场的诚信档案,记录其守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家禽养殖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5. 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 农业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农业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8. 农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检查单位从事有偿活动。
9.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