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对养鸡户规定
2024-02-24 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对养鸡户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活动,包括养鸡。
二、养殖场建设与运营
第三条 养鸡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保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养鸡场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设备。
第五条 养鸡场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确保场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
第六条 养鸡场应当按照规定对畜禽粪污进行处理和利用,防止粪污污染环境和危害公众健康。
第七条 畜禽粪污应当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堆肥发酵、厌氧消化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八条 养鸡场应当合理规划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方案,鼓励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四、疫病防治与生物安全
第九条 养鸡场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条 养鸡场应当按照规定对鸡只进行强制性免疫接种,并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养鸡场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携带疫病病毒的传入和传播。
五、监督管理与执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鸡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执法责任制。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养鸡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养鸡场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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