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饲养管理办法最新
2024-04-04 02:08
生猪饲养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生猪饲养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饲养活动。
三、饲养管理
1. 生猪饲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2)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采光、排水和污物处理等设施;(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猪饲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饲养:(1)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按照规定进行防疫和检疫;(3)保证生猪饮用水质符合国家标准;(4)定期对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5)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猪和其他废弃物。
3. 生猪饲养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制度:(1)生猪饲养管理制度;(2)防疫和检疫制度;(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4)生猪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治制度;(5)病死猪和废弃物处理制度;(6)其他必要的制度。
四、防疫和检疫
1. 生猪饲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疫规定:(1)按照规定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2)定期对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3)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生猪饲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检疫规定:(1)对出栏的生猪按照规定进行产地检疫;(2)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行隔离和治疗;(3)对染疫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和管理
1.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饲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2.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生猪饲养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