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管理条例
2024-04-03 22:00
家禽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家禽管理,预防和控制家禽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家禽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家禽养殖
(一)家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设施条件。
(二)家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并依法进行备案。
(三)禁止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家禽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动物疫情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家禽交易
(一)家禽交易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
(二)禁止在非交易场所进行家禽交易。
(三)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及其产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家禽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动物疫情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家禽运输
(一)运输家禽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防护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
(二)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运输家禽。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家禽运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动物疫情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
(一)违反本条例的家禽养殖、交易、运输等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家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
六、附则与附件
(一)本条例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由人们长期驯养并用于食用的鸟类及其初级产品。
(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