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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2024-03-22 03:33

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一、总则

渔业资源是水域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制定本法律制度。

二、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 渔业资源的保护范围包括淡水渔业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

2. 渔业资源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

3.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4.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渔业生态环境,不得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渔业资源。

三、渔业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1. 渔业资源的利用应当在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科学评估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养殖、休闲渔业等多元化渔业产业。

3.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规划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4. 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推广先进的渔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法律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渔业资源的;(2)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3)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的;(4)不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5)其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法律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法律制度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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