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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条例

2024-02-09 07:00

水产养殖条例

一、条例目的

本条例旨在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水产养殖活动。

三、水产养殖定义

水产养殖是指在适宜的水域内,通过投放苗种、投放饲料、使用药品等方式,从事培育、繁殖、养殖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

四、水产养殖种类

本条例所涉及的水产养殖种类包括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

五、水产养殖场所要求

1. 水产养殖场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远离污染源,环境整洁,有利于水生动植物生长。

2. 水产养殖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排水、换水、增氧等设施设备,并应配备必要的养殖技术人员。

3. 水产养殖场所的设立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六、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

1.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

2. 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3. 水产养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七、水产养殖饲料使用规范

1. 水产养殖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饲料。

2. 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剂。

3. 饲料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符合动物生长规律和营养需求。

八、水产养殖药品使用规范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并严格遵守使用方法和剂量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药品和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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