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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自起什么施行

2024-04-29 00:3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防治原则和责任

第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科学、综合、预防、治理的原则,采取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确保农作物生产安全。

第七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第八条 农作物种植者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农产品污染。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加强防治力量和设施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防治规范和技术

第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范和标准,指导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和管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防止抗药性产生和蔓延。

第十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天敌昆虫等环保型防治方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应急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治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防治力量和物资储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发现有爆发性、大面积流行性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应急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积极配合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第五章 防治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防治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九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施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防治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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