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防治病虫害条例
2024-03-19 05:58
农作物防治病虫害条例
一、条例目的
本条例旨在规范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行为,保障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相关活动。
三、定义和术语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防治病虫害,是指通过预防、控制和消灭病虫害,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发育,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四、防治原则
农作物防治病虫害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措施,确保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五、防治措施
1. 种植者应当加强田间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问题。
2. 种植者应当选用抗病性强的品种,合理使用农药,避免过量使用。
3. 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和预警,提供必要的防治技术和物资支持。
4. 鼓励农民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农作物防治病虫害工作。
六、政府职责
1. 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政策和规划,加强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
2.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防治病虫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管,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4.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防治病虫害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故意使用假冒伪劣农药或者不合理使用农药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阻碍农作物防治病虫害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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