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11 21:48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是指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和预防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三、监测与预报
第七条: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应当遵循科学、及时、准确的原则,注重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定期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提出防治建议。
四、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指导农民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及时控制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病虫害扩散和蔓延。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所需经费的投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六、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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