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农百科网 > 农业资讯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共几章几条

2024-02-06 21:5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病虫害预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

第八条:农作物种植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农作物抗病虫害能力。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环保型农业防治技术和生物防治技术。

三、病虫害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应急控制体系,组织扑灭重大农作物病虫害。

第十二条:农作物种植经营者发现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病虫害扩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控制措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安全、环保的农药控制农作物病虫害。

四、农药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推广使用环保型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十六条:农作物种植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定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不得销售禁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提高生物农药的使用比例。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或者使用禁用的农药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使用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销售禁用的农药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