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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024-01-20 22:14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条例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防治原则与责任

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安全的防治措施。

2.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落实防治经费和物资保障。

3.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三、预防措施

1.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田间管理,合理施肥、灌溉和修剪,提高农作物的抗病虫害能力。

2. 积极推广应用抗病抗虫品种,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化学农药,避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 及时清除农作物残株败叶,减少病原菌和虫害的传播和繁殖。

4. 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体系,加强病虫害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

四、诊断与治疗

1.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发现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情况,不得隐瞒或谎报。

2.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诊断和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 对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病情扩散和危害加重。

五、农药使用与管理

1.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使用规定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2.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未经登记的农药。

3. 建立健全农药使用档案,记录使用时间、品种、浓度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4. 对过期、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农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六、监督与执法

1.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或谎报农作物病虫害情况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农业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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