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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2024-04-29 08:17

家禽养殖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一、条例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家禽养殖管理,提高家禽养殖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家禽养殖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禽养殖、经营、运输、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养殖场建设和管理要求

1. 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环保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

2. 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家禽养殖质量。

3. 养殖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家禽养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4. 养殖场应当建立家禽养殖档案,记录家禽品种、数量、饲料、兽药使用等情况。

四、疫病防治和防控措施

1. 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病防治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家禽健康。

2. 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家禽进行疫病检测,发现疫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 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4. 养殖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

五、养殖档案和记录管理

1. 养殖场应当建立家禽养殖档案,记录家禽品种、数量、饲料、兽药使用等情况。

2. 养殖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和销毁。

3. 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养殖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家禽养殖许可证从事家禽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家禽养殖许可证从事家禽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家禽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违禁药物从事家禽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家禽养殖许可证。

5.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监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1.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家禽养殖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养殖相关管理工作。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家禽养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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