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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2024-04-03 08:40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家畜家禽的防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畜家禽防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防疫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防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门负责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的疫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家畜家禽防疫的相关工作。

二、防疫制度

第五条:家畜家禽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为家畜家禽进行免疫接种。

第六条:家畜家禽的免疫接种应当在兽医指导下进行。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时间、疫苗种类、接种剂量等信息。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畜家禽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家禽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农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诊断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三、防疫措施

第九条:养殖户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保持圈舍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家畜家禽进行兽医检查,发现疫病及时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养殖户应当合理饲养,保证饲料的质量和卫生。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饲料。第十二条:养殖户应当合理处理家畜家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投入,提高防疫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加强人的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五、奖惩规定

第十六条:对积极开展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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