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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2024-03-14 14:26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家畜家禽的防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内的家畜家禽防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防疫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二、防疫管理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家畜家禽疫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三)组织开展家畜家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监督、指导家畜家禽疫苗的采购、使用和管理;

(五)培训、考核和管理家畜家禽防疫人员;

(六)其他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家禽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家畜家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家畜家禽疫苗的使用和管理;

(四)培训和管理家畜家禽防疫人员;

(五)其他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家禽疫病时,都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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