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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设施农用地

2024-04-15 20:54

养殖场设施农用地使用指南

一、设施农用地概述

设施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直接相关的附属设施建设的土地。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设施农用地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与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农业直接相关的附属设施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种植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大棚、温室等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需办理转用手续,但应按照原地类对耕作层进行保护。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生活设施用地及临时性看护房,以农业“种养结合”原则,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附属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政策法规

1.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2. 禁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停转产),不得新增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厂。

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4. 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但需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满足生产安全、通风光照等条件。

5. 允许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房和配套管理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饲料加工厂、青贮窖、临时性耳标耳号舍等辅助性设施。

6. 鼓励和支持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小区)实施改造升级或依法关闭。

7.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8. 鼓励和支持建设生态养殖场和有机农业,发展循环经济。

9. 鼓励和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和有机肥厂。

10.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停转产),不得新增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厂。

11. 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土地消纳污染物的能力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可行性报告材料方可办理相关手续。1

2. 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并经环评审批方可办理相关手续。1

3.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停转产),不得新增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厂。1

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

5.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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