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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2024-04-14 07:43

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保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农产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以及不使用离子辐射技术,以有机物质作为替代物,经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后可以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四条 国家实行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有机农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准、程序和标识。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有机农产品认证。

二、认证机构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活动,并负责从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合格的有机农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跟踪检查,保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认证活动的情况。

三、认证标准

第十一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应当执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对于暂不能等同采用的国家标准,应当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第十四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包括有机食品标志和有机转换标志。

四、认证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应当向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申请进口有机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认证,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者加工改造,以确保其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标准。第十八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者的生产或者加工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者存在不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者进行整改。整改后,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重新审查。第二十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跟踪检查,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认证活动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证书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 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者冒用。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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