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汽车出行 > 石家庄因违法拆迁对商户有什么赔偿

石家庄因违法拆迁对商户有什么赔偿

2023-09-30 04:23

这方面情况比较复杂。我这里有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您也可以通过本案的经验来了解拆迁时应得的补偿。另外,底部还有一套《拆迁补偿规定》,大家可以研究一下。

纠纷赔偿分配

和常大鹏一样,近百家面临拆迁的商户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有形损失是装修、设备,无形损失是停产停业、搬迁门店、长期客户群的成本。 “从宣布到拆除,我们短时间内找到新店确实很困难,更何况积累回头客也需要时间。”一位在朝阳路开了10年面馆的老板娘说道。

绝大多数商户试图与房东协商赔偿问题,却发现这条路被堵住了。 “房东告诉我们,我签的协议是把房子卖给国家的,现在我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了,如果你们有什么损失,可以去找政府。”销售消防器材的朱先生说。

根据2001年公布的《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除房产实物补偿外,4月21日前签订协议的业主还可获得2000元/平方米的合作奖励。据此,孙秀可收到约12万元。此外,还有各种其他小企业补偿。

“越早签署房东协议,我们的周转时间就越短。这种需要牺牲商家利益的合作红利到底该不该给商家呢?更何况,从事商业经营的都是租户,商业补偿金为什么要给房东呢? ”常大鹏提出反对。

当被商户询问奖励和补偿时,绝大多数房东的回答是“一分钱都没有”。多次碰壁后,商户们自行组织起来,向乡政府求助。 “但乡政府说拆迁补偿与我们无关,如果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可以起诉房东。”常大鹏说道。

三间房乡政府从未接受过记者的正式采访,但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根据相关拆迁政策,政府只与业主签订协议,与租户无关。”现在对于商家来说是和房东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该通过法院解决。”

对此,专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贾启华表示,地方立法机构对集体征地的管理方式存在差距,约90%的地方还在适用《土地管理法》 。 “北京在这方面已经率先立法,但没有对非业主租户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果是这种情况,乡镇政府至少可以做的一件事就是,在与房东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先确认租客和房东都自愿终止租约,否则对拆迁是不公平的。商人。”朱先生说道。

期待解决方案

租约双方各执一词,但各种流言蜚语却不断流传。据说,一家东北餐馆的老板“幸运”地从房东那里得到了6万元的赔偿。然而,不少小商户、外地商户却在悄然“退却”,也有一些商户以各种方式表达“抗议”。

虽然朱先生已经关店了,但他还是希望乡政府能够出面解决纠纷。 “需要建设新的商业设施,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吸引投资。”朱先生认为,即使没有经济补偿,至少在新商业街建成时,对于老经营户应该有更多的优惠政策。

贾启华认为,政府不应因法律空白而机械适用相关规定。 “如果租客确实遭受重大损失,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一位浙江商人表示,在北京、上海、江浙等农村商品经济发达的省市,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而留下租户的现象很常见。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伟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城乡交界处普遍存在。 “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一些城镇化较快的地区要尽快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建立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流转机制。”

“江苏省部分地区已经有了对集体土地占用者适当补偿的规定,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在政策文件不适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积极寻求突破。”贾启华说道。

据三间房乡政府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工程任务繁重,乡领导经常工作到深夜。 “和业主的协议已经基本谈妥,对租户的一些解释也在做。”

第 1 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的具体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地理位置和行政村划分为四个区域:

(1)第一区域包括快速环路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集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稠村、永宁村、枣角村、苏鲁村、屯村李村、屯路村、罗来村、合德村、新围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连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翔村、东南村、平阳村、致和村、同乐村。

(二)第二区是除第一区以外,本市高速公路环路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合和村、龙岗村、良村、弓草村、永乐村、红星社区、纳园社区,新兴社区、鱼洞村、新村(梁清区)、石溪村、兴贤村、老口村、中梁村、上岭村、下岭村、永安村、河安村、乐州村、江桥村区域范围。

(3)第三片区为城市快速环线外的那旧社区、五和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荣莫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夼村,以及平东村、平丹村、定宁村、昙白村、新桥村、纳北村、纳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乡宁村、无为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举人村、华联村、新联村、古寺村、平乐村、那坪村、那马社区、良心村、良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连村、新新村 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区域范围。

(4)第四区域是第一区域、第二区域、第三区域之外的区域。

第五条 城市、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结束后及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籍人口和现有耕地状况进行登记,并报送报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划归国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的征收、支出、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征地范围,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土地被征用的组织。

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地点、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为两年。

预公告期间,暂停办理规划征地范围内户籍搬迁、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建筑物。设施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抢种、抢种、抢建是不允许的。违反规定的,征地期间抢种、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相关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和土地分类调查、计量、清查登记。拟定征地范围,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有权就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获得。权利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在征地方案公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对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补偿费用,并通过市财政支付必需的。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无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供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并附上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意见的书面记录持有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不能协商达成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下达通知,责令权利人限期交出土地。

第十五条 权利人拒绝交付土地或者超过交付期限拒绝搬迁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缴纳相关补偿费用。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也可以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3标准执行。

土地安置补助费=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征地单价按照该地区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地系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预公告之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农业人口计算。

某个地区征地综合价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区位、类别、农产品价格等因素,近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和价格。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中如有小数,将四舍五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享受工业用地、实物补贴或者个体经营补贴的,在计算征地人数时扣除原安置农业人口。被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移民的,市人民政府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预留工业用地、实物补贴,或者自营职业补贴,拓宽安置渠道。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征地拆迁机构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前批准:

(一)储备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登记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平方米储备,工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移交使用。

(2)实物补贴。土地使用者统一建设或提供的商业工业建筑中,移民人口对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商业工业建筑或人均建筑面积的住宅建筑享受实物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个体经营补贴。确实无条件安排产业预留或实物补贴的,将以个体经营补贴的形式进行安置。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个体经营安置协议,从被征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收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农业人口计算。另外,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农民使用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企业。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但不得用于开发商业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计划。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审批证明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已取得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批准证书,但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屋尚未竣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双方根据政策规定协商一致。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的,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评估值实施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房屋位于安置小区内有条件重建单元房的地区的,由政府货币补偿安置——实行指导价,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内的单元房。

(三)被拆迁房屋位于三区、四区且不具备安置小区建设条件的,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恢复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第二住所,或者虽有多处住所,但承诺今后征地拆迁时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条件的,可采用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1)被拆迁房屋位于市一区的;

(2)被拆迁房屋位于市二区,安置小区不具备建设单元房的条件。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补偿的,其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用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不再单独补偿。

第二十四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被拆除房屋的楼层。

每个被拆迁家庭的安置人口均可申请在安置小区内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单元房。

安置小区内单元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指导价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确实不足以为被拆迁人购买每人平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时间进行拆迁。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不得再申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的安置房20平方米。

按照被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如果被拆迁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仍不够购买一套平均每户60平方米的安置房,可以申请房屋所在房屋的价格。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是购买一套平均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每户60平方米。资金不足部分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房。

第二十六条安置小区内的单元式公寓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并交付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和安置房产权转让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应根据拟选址位置和批准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内单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地规模,并按照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土地。重建。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承担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便道、场地平整费用,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缴纳,纳入项目征地。成本会计。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按照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需要安置的人员建设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更换工业用地的,工业建筑拆除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一次性支付为期六个月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在安置小区购买单元式公寓的,在公寓交付前因施工需要拆迁农户的,自当月起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房屋腾出并移交拆迁时。自安置房交付三个月后起止。拆迁时已有现有房屋可供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办法​​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征地拆迁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地址,就近就近就读学校。安排学习。征地拆迁机构按照规定将实际费用直接支付给招生学校,学校不得拒绝录取学生。

第三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财务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家庭常住户人口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1)已婚无子女;

(2) 取得独生子女证明者。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虽在本市城区没有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安置人口:

(1)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籍在拆迁地、现服兵役的军人(不包括在国外结婚定居的);

(三)原户籍在拆迁地的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原户籍在拆迁地,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农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是被拆迁地区常住居民,且其及其现婚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等。属于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确认手续后,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加条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拆除集体土地房屋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渠道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由市财政支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农、林、牧、渔业等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计量结果,并结合被征收地区确定的被征收面积综合地价进行。被征地位于毗邻的行政村。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量结果确定。被征收(划拨)的土地及被征收土地的相邻行政村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70%。

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城中村的房子是你自己的财产吗?如果不是你的财产权,想都别想!如果是自有产权,则享受拆迁后搬迁政策!

承认吧,村屋不补偿,不罚款就好

我好像在青年报上看过相关报道,但具体记不清了

接受命运

没人在乎

(0)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