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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

2024-02-29 03:38

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目的

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是为了促进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经济手段调节渔业生产者的行为,加强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保障渔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和稳定。

二、征收标准

1. 按照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标准,对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按照许可证年审收费标准收取渔业资源保护费。

2.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按照其年实际捕捞量收取渔业资源保护费,具体标准如下:(1)对海水捕捞业,按照每吨渔获物收取XXX元;(2)对淡水捕捞业,按照每斤渔获物收取XXX元;(3)对养殖业,按照每亩养殖水面收取XXX元。

3.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按照其使用的渔具数量和类型收取渔业资源保护费,具体标准如下:(1)对使用单层网、拖网、张网、围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按照每艘船只收取XXX元;(2)对使用双层网、拖拽网、迷魂阵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按照每艘船只收取XXX元。

4.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保护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按照其年实际捕捞量或者使用渔具数量和类型收取滞纳金。

三、征收方式

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渔业资源保护费应当按照年度征收,渔民和渔业企业应当在每年XX月XX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渔业资源保护费。

3. 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保护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渔业资源保护费上缴至省级财政专户,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5.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好减免工作的公示和宣传工作。

6.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违规征收、使用和管理渔业资源保护费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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