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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

2024-02-22 17:57

水产苗种检疫规程

1. 目的和依据

本规程旨在规范水产苗种检疫工作,防止病原生物传播,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1)水产苗种:包括鱼苗、虾苗、贝类幼体等水生生物,用于繁殖、培育和放流的水产动植物亲本、幼体和卵子等。

(2)检疫:指对可能存在疫病的水产苗种,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检查、检测、分析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携带病原生物,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整个过程。

4. 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出具水产苗种检疫申报受理单。

(2)现场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现场对水产苗种进行检查,核对数量、品种、来源等信息。

(3)样品采集与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采集水产苗种样品,并进行妥善处理。

(4)检测方法与标准:采用病原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进行检测,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5)检疫结果判定与处理: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水产苗种是否携带病原生物,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检疫记录与报告:对检疫全过程进行记录,出具水产苗种检疫报告,并及时归档。

5. 样品采集与处理

(1)样品采集: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采集水产苗种样品,如皮肤拭子、组织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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