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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法律法规内容

2024-04-04 01:27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一、总则

本法旨在规范水产养殖活动,保障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养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法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原则。

二、养殖许可与规划

1. 进行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养殖品种、养殖范围、养殖场所、养殖期限等内容。

2.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水域生态环境、水资源状况等因素制定,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养殖场所和养殖品种。

三、养殖生产与经营

1. 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2. 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建立养殖记录,如实记载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以及水质监测、饲料和兽药使用、疫情防治等情况。养殖记录应当保存至水产品上市后两年。

3. 水产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水域生态环境良好。

4. 水产养殖场所不得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得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5. 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产养殖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四、水域环境保护

1. 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损害水域生态环境。

2. 水产养殖场所应当合理使用水资源,防止过度开采和污染。

3. 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和治理,确保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不得在水域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5. 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水产养殖活动。

五、监督管理与执法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本法得到有效实施。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巡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附则与其他规定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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