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政策法规最新版本全文
2024-03-21 12:32
水产养殖政策法规
一、总则
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养殖业主体
(一)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其他法定养殖证。
(二)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平衡、防治污染、节水减排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并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合法苗种,采用科学的养殖技术和模式。
三、养殖业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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