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法最新版本2023年
2024-02-28 01:28
水产养殖法
最新版(2023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水产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的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水产养殖,是指利用海洋、内陆水域的各类可养生物,或者利用水库、湖泊、江河的富营养水体以及工农业用水资源,通过人工投放苗种或者自然增殖,经过养殖生物的生长、发育,以取得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生态友好型水产养殖业,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产养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养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水产养殖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重点物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育苗工程建设。
第七条 国家对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依法实行登记制度。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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