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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规定

2024-02-26 01:33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与动物检疫规定

1.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1 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

所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明苗种生产地点、生产规模、品种和质量等内容。未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水产苗种生产。

1.2 苗种生产标准

水产苗种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符合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平衡的要求。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并执行苗种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苗种质量和安全。

1.3 苗种生产程序

苗种生产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合理投饵、施肥,使用符合标准的饲料和渔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同时,加强水质监测和病害防治,做好各项生产记录,并保存原始记录两年

1.4 苗种销售规定

苗种销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销售时需向购买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苗种质量信息,并签订购销合同。严禁销售禁用药物处理的苗种和假冒伪劣苗种。

1.5 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于未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企业或个人,或违反苗种生产标准、程序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动物检疫规定

2.1 检疫对象及标准

动物检疫的对象包括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标准包括动物健康状况、疫病感染情况、运输工具及包装物等。对于从其他地区引进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也需进行严格的检疫。

2.2 检疫程序及方法

动物检疫应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人员需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处理,并取得消毒证明。对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封锁和扑杀,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对染疫死亡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3 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证明应注明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检疫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

2.4 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相关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对于逃避检疫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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