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模板(民事裁决上诉模板)
2023-10-04 23:45
申诉模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光禄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依法。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原因:
1。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是***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他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日期为20xx年6月8日的欠条也是***笔迹),他与原法官是同事,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法官依法应该回避,但他不顾被告的要求仍然不回避,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现上诉人再次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上诉案,并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甚至主体关系不清。争议也较大,不宜适用一审制。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本案不适用一审制。 。
因此,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公正地侵犯了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原审判决发现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判决认为,“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孔***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孔***开具借条。”上诉人***之所以没有提供资金,并不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由***签字)借了钱。之后,***要求上诉人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手写欠条并强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欠条既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也不是资金周转所需的,也不是上诉人出具的。
2。 “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偿还了原告的140万元贷款”是错误的。上诉人分五次偿还***贷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了案件的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上只获得了180万元的贷款。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交付资金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认定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划转资金。被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故,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内容错误。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主体制度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亦依《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确定应根据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仅获得贷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鉴定要求。对于形式存在缺陷的“欠条”,贷款人应当承担该款项已支付给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另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让上诉人承担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的责任,明显违法。 。
综上,原判发现基本事实错误,原判程序违法,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充分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诚挚的问候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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