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水费按什么标准
2024-01-23 12:47
水产养殖水费的标准
一、收费范围
水产养殖用水收费范围包括池塘、工厂化养殖、网箱等各类水产养殖业的水费。
二、收费标准
1. 淡水养殖,以亩为单位,按当年生长期内每亩养殖产品收获量,分档按年确定计费单位。根据当地养殖品种的生长期限,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养殖产品收获量的不同分档核定水费标准。最低档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成本的10%。收费标准以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成本的30%为宜。
2. 工厂化养殖、网箱等高密度集约化水产养殖用水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根据水源、电力等实际费用协商确定。
3. 海水养殖用水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 水产养殖用水应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实行按基本水量收费或按基本水价与实际用水量相结合的方式收费。
5. 水产养殖用水超计划(定额)加价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超计划(定额)用水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水产养殖节水措施的研究和推广及奖励用水户节约用水。
6. 对水产养殖用水有特殊要求的,如需要特殊水质或需使用特定水源的,价格可适当上浮。
7. 引水工程或跨区域引水工程供水的水费标准,由供需双方根据引水量、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8. 水产养殖用水的水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预收或延付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9. 水产养殖用水应使用专用水表计量,计量必须准确可靠。凡使用自备水源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各级物价、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
10. 水产养殖用水的水费由供水单位计收,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征收。两个收费单位必须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11. 水产养殖用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费用),由供水单位和使用自备水源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负担。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1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u003c农村集体提留统筹费测算作价试行办法u003e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中的附件四水产养殖业收费规定同时废止。